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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权责任法之 同命同价

2010-07-21 10:55:58 来源:郑付林 律师


侵权责任法之  同命同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谁在误读“同命同价”?

《侵权责任法》于20091226日通过,并于201071日正式实施。倍受关注饱受非议的“同命不同价”问题在该法中似乎得到了一些纠正,根据该法第十七条:“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,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。”

长久压在民众心中的块垒因该法条的出台而消融,尽管很多人都在为该法条用的是“可以”而不是“应该”感到遗憾,但“人人生而平等”的理想社会毕竟已经曙光初现,民众当然有理由为之畅快释然。

然而,《成都商报》201017日刊登的一篇对某法学博士就《侵权责任法》所做的“高端解读”专访,就像冬天里的一盆冷水朝民众劈头盖脸地泼下来——该博士明确表示:“‘同命同价’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误读,从来就不存在‘同命同价’的问题。”“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,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,是因为人的社会、经济地位不平等,人的收入不一样。”“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,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。”

稍有社会阅历和法律常识的民众,都会对该博士的观点难以接受并提出质疑!

首先,如果真如该博士所说,“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,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,是因为人的社会、经济地位不平等,人的收入不一样。”那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“平等”精神将置于何地?“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《宪法》精神相违背”的立法原则又当怎样实现?法律又将怎样来强行划分公民的等级?谁来求证人的社会、经济地位和他的收入一定会成正比?

其次,假如真的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“是对受害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一个赔偿。”那么,怎样来“预期”受害者的未来收入?谁又有资格来“预期”别人的未来收入?是找八字先生算命?还是用电脑来进行测算?根据该博士的理论,我们不难设想,假如!假如农民出身的赵本山先生在少年时期,与他的城里同学一起遭遇同一的侵权行为,受到同样的损害,那么赵本山先生的赔偿金远远低于他的城里同学是很正常的——因为他是农民,既然是农民,按照这位法学博士的观点,他的“未来预期收入”肯定会低于他的城里同学,所以他的赔偿金就应该远远少于城里人——哪怕若干年以后的今天,赵本山先生是身家过亿的大艺术家,而那位城里同学是个吃低保的下岗工人!!

第三,毋庸置疑,同命不同价是在粗暴地践踏民众的感情,是在制造社会矛盾和挑起阶级对立,是在损害共和国的形象,是在破坏法律的威严。多年以前,社会就在呼吁缩小三大差别,我们现在岂能用法律的手段来人为地制造差别!我们古代的先贤两千多年前就发出警告:天下之患,不患寡而患不均!而当今社会的不均已经够多,我们岂能再用法律来制造新的不均!

该法学博士是《侵权责任法》专家建议稿起草参与人,他的观点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。同时,做为专家建议稿的参与人,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律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制定。所以,广大民众对《侵权责任法》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无不惶惑,生怕那个和谐社会的毒瘤——同命不同价的幽灵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游荡在神州大地。

我们的立法者,我们的全体社会成员,都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,有必要对“同命同价”的立法抱以高度的热忱和谨饬,可不敢再误读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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